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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8月30日星期六

阮一峰: 10条最糟糕的中国法律

10条最糟糕的中国法律


美国的《外交政策》(Foreign Policy)杂志网站上,最近有一篇文章,题目是《10条最糟糕的中国法律》(The 10 Worst Chinese Laws)。

最终来说,中国是一个什么样的国家,不是由经济发展决定的,而是由这些法律决定的。不去改变这些法律,这个国家就永远是一个中世纪的国家。

1. 《刑法》

第一百零五条 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5条规定,公民有言论自由。但是,由于《刑法》第105条的规定,使得政府可以合法地压制所有的批评。许多批评政府的人,最终都被以颠覆罪起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六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户口制度采用居住地将公民分类,人为制造不同的社会经济等级。除非满足某些条件,农村户口不得转为城镇户口。如果没有当地户口,外来人口就很难享受居住地的医疗待遇,以及难以顺利解决子女教育问题。

3.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292号令)

第四条 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九条 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拟开办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

第十四条 从事新闻、出版以及电子公告等服务项目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提供的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 上网用户的上网时间、用户帐号、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主叫电话号码等信息。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的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0日,并在国 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十五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禁止网站发布“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信息,这种模糊的写法实际上就是规定了,政府对互联网的审查制度。据说,中国政府雇用了3万个网络警 察,负责监视2.5亿网民。同时,由于ISP(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必须对网站内容负责,使得自我审查(self-censorship)广为流行。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应当围绕国家工作大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

这条法律规定立法机关必须服从党的领导。实际上,这一条等于取消了立法机关的独立性,规定它必须成为“橡皮图章”。虽然,宪法规定中国有8个民主党派,但是由于存在上面的法律,使得他们对政府几乎毫无影响。

5. 《物权法》

第四十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这一条法律授予政府剥夺私有财产的权力,只要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在实际操作中,政府或者开发商为了商业利益,常常滥用这一条规定,只对拆迁对象或者征地对象提供非常少的补偿。许多农民因为土地被政府征收,而沦为彻底的一无所有。

6.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426号令)

第三条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第六条 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第十三条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拟同意的,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报告之日起30日内,对拟同意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对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拟同意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宗教团体在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办理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事项。

第六条和第十三条规定了政府可以自行确定宗教团体的合法性,而第三条中“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模糊写法,使得政府有了任意干预宗教的合法借口。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第九条 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

第十条 全国建立统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

第十一条 基层工会、地方各级总工会、全国或者地方产业工会组织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工会法》规定了全中国只有一个合法工会——中华全国总工会,它由政府领导。其他工会都是非法工会,并且个人不得自行组织工会。这样的规定非常不利于保护工人的权益。在现实中,工会往往是软弱无力的,资方则是非常强势,工人处在弱势地位。

8. 《国家安全法》

第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进行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本法所称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是指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下列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一)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二)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三)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

  (四)策动、勾引、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

  (五)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其他破坏活动的。


许多发表批评政府的言论的人士,往往都被以这一条的第一款“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或第三款“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而起诉。根据John Kamm的统计,99%的被起诉者被判有罪。

9. Consumer Protection Law, Chapter II, Articles 7 and 8

(这一部分我不确定原作者所指的条文,所以不翻译,只提供原文。)

What it says: Companies are expected to maintain safety standards currently established by other companies, and businesses can’t be punished for falling behind raised standards established by goods entering the market at a later time.

What it does: Safety standards and laws fluctuate with shifts in the market. Thus, there are no objective mandates for consumer product safety. After last summer’s string of product recalls, the U.S. and Chinese product safety agencies met to discuss new measures, including banning the use of lead paint in toys exported to the United States. Still, there is little hope for progress unless Chinese local authorities stop haphazardly enforcing rules and regulations.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五十三条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由于2003年SARS期间出现的社会混乱,导致立法者希望规范信息的传播。但是,这二条法律实际上剥夺了个人传播信息的权利,将信息的传播权全部 交给政府。在现实中,它为地方政府控制媒体,提供了合法借口。许多煤矿和工业事故的消息,都是因为“破坏社会稳定”,而被拖延公开或隐瞒,导致重大伤亡。

2008年2月25日星期一

南方都市报:许霆案爆出“经典”冷幽默 渐有娱乐化苗头

南方都市报:许霆案爆出“经典”冷幽默 渐有娱乐化苗头

hidecloud发布于 2008-02-25 07:12:45|2746 次阅读 字体:大 小 打印预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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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南方都市报的投递
新闻来源:南方都市报
“我 坦坦荡荡有着诚实的品行”,许霆还作了如此的自白。大家可能要撇一下嘴,觉得是一句高调,认为又是个笑话。我倒认为,这是一句很认真很有分量的自辩。 参考被告过往的为人和处世,在保障程序正义的前提下,兼顾实质正义,也许是对冰冷的法律条文打的人性化“补丁”。事实上,国内的判例中,已有出示“社会调 查报告”,证明被告人的一贯表现,幷作为法官审判参考依据的先例。像有的国家一样,如果存在对法律灵活适用的陪审团制度,“诚实的品行”,也许就不是一句 轻飘的妄言,倒真有可能作为有利于被告的证词。这句看起来有点小品意味的自评,因为水土不服,便产生了类似“错位”的幽默。
法庭上,律师也发出了这样的控诉:“柜员机,你知罪么?”“柜员机,你是不是魔鬼?”这是隔山打牛的声音,大家都知道它的言外之意,也是庭审环节中颇有斤两的戏分。

许霆案前日重审。从法庭上众人的言辞看,这个为大众瞩目的案件渐渐有了些娱乐化的苗头。许霆不断爆出的“经典”话语,令旁听席上数度窃笑、哗然。

涉及到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的严肃过堂,因为许霆父子、律师以及公诉人有意思的话语,显得颇有些戏剧化的色彩。最振聋发聩的是,许霆说,“本意是想把钱取出来,保护好还给银行”。

法 谚有云:法无外乎人情,意指法律是“人情”(道德、风俗、社会秩序、生活常识等)通过国家意志的体现,法律在实行的过程中,要符合这样的 “人之常情”,才匹配另一句法谚:法律不仅是公正的,而且看起来是公正的。之所以舆论对许霆给予了大量的同情,是因为该案多少有违这样的“人情”。现在的 情况反过来了,小伙子在庭上的这一句惊世之语,有违常理。把自己“顺”走钱款的行为,提高到了保护国有财产的高度,诚如此,大家都可以亮出保护银行的“本 意”,到那里去“搞”点钱。许霆也承认,他幷未实施任何保护行为。他的这种“战法”,让人想起近代史上两广总督叶名琛,叶总督抵御洋人的妙招是“不战不和 不守,不死不降不走”,大家觉得摸不着头脑,逻辑奇特,不合常理,同时有趣得很。公诉人的驳斥堪称“逗哏”,很有些英式的冷幽默―――“钱放在柜员机里远 比放在许霆那里更安全。”

  “我坦坦荡荡有着诚实的品行”,许霆还作了如此的自白。大家可能要撇一下嘴,觉得是一句高调,认为又是 个笑话。我倒认为,这是一句很认真很有分量的自辩。参考被告过往的为人和处世,在保障程序正义的前提下,兼顾实质正义,也许是对冰冷的法律条文打的人性化 “补丁”。事实上,国内的判例中,已有出示“社会调查报告”,证明被告人的一贯表现,幷作为法官审判参考依据的先例。像有的国家一样,如果存在对法律灵活 适用的陪审团制度,“诚实的品行”,也许就不是一句轻飘的妄言,倒真有可能作为有利于被告的证词。这句看起来有点小品意味的自评,因为水土不服,便产生了 类似“错位”的幽默。

  显然有对法律适用不平等的腹诽,许霆甚至还使用了“距离产生美”这样的“知音体”抒情。他的意思是说,他一判无 期,与同案的郭安山只判一年,两者性质相同,判罚却有很大的“距离”,看上去不美。虽然有些比喻不伦,倒也是实在的诘问。“该承担的责任我都愿意承担,那 能不能把这种距离拉近一点儿?”朋友们应该都认可这句在理的话,希望法官断案的时候,不要产生“审”“美”“疲劳”。从审案联想到审美,许霆还真是个秀外 慧中的小伙子。

  在与人身自由息息相关的严肃争辩中,许霆希望家人尽快还钱,“不要过分计较得失,把钱还上对得起自己的良心。我们可以 表现得宽容、大度一点。”看到这里,我终于忍不住,笑了。他说要“宽容、大度一点”,就像被抓了现行的犯了错的小学生,对同学们说:“对老师的批评,我们 要宽容、大度,好不好?”“宽容一点、大度一点”,这可比今年春晚生硬制造的“为什么呢”有智商多了。幽默的许霆。
  许爸爸是个较真的好人,他 当即指出“他(许霆)今天有不诚实的语言”,完全没有“为亲者讳”的顾忌,很有公民意识。不过,也有自己的底线,他说,判十年或以上的话,“100%不会 还钱”。许爸爸自修了法律,已能引用条文和罪名,尚且还有这样的意识,主抓普法工作的同志,对你们不到位的工作,我这里就不宽容、大度啦。
  法庭上,律师也发出了这样的控诉:“柜员机,你知罪么?”“柜员机,你是不是魔鬼?”这是隔山打牛的声音,大家都知道它的言外之意,也是庭审环节中颇有斤两的戏分。
  以上的话语,只是许霆案在多力角逐中的有趣折射,成了这一经典案例的生动注脚。美国最高法院的大法官霍姆斯曾说过: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因此,我也衷心希望,许霆案能得到合乎“人情”的决断,与日常经验给我们教益、生活常识给我们的思考一致。

2008年1月11日星期五

劳动法:荒唐法制国的寻常荒唐事

劳动法:荒唐法制国的寻常荒唐事

标签: 劳动法

王大麻子

新劳动法出台后,争议蜂起,问题迭来。目前显现出来的迹象是:旨在更多地保护劳动者的新劳动法,并没有给劳动者带来福 音,也可能不是社会的福音(参见http://money.163.com/07/1224/03/40ERI124002524SJ.html中,对张 五常观点,和企业及打工者反应的“新劳动法养懒人恐会搞垮经济”综合报道)。也许到最后,这个劳动法只是一个荒唐法制国的要桩寻常荒唐事,而已。

说是荒唐法制国,是因为:依法治国口号在文明古国早已唱响,人类文明在进入二十一世纪之后,我们仍然沿袭了几千的法家法 制传统,实行的仍然是人治下的以法制国。是因为:我们的法律虽然披上了文明的外衣,虽然在条文上彰显着先进,但却仍然以传统的、不先进和不文明的方式施 行,因而实行和贯彻起来却会完全走样。是因为:反映文明要求和世界潮流的新法出来后,旧的有碍文明的相关法律仍然在,在新法与旧法冲突中,司法实践中非现 代和非文明的旧法仍不断被引用,而新法往往却束之高阁。是因为:新法往往因为追求现代和先进,而背离社会发展实际水平,因此新法的制定和实施,往往与其立 法愿意完全违背(新劳动法就可能是一例)。是因为:先进的法律,仍然只是一个文明的摆设和高雅的玩物,只是为了迎合国外反*动势力的攻击(你们有的文明法 律我们也有,而且更先进)。

麻子不研习法律。只是有网络以来,看法律学者的贴子多了,接受了一些观点,这些观点在麻子所看到的社会和经济史中得到了 印证。因此,麻子所理解的法治之法是:建立在社会的权利结构基础(当然也建立一定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之上,因为法律是不同正字集团之间博弈的产物,不是 强者对弱者的施舍;法律是观念和理念的产物,而这些观念和理念是不同正字集团相互博弈之后,对共同利益认同之后形成的理念,如此之法才能得到认同和切实的 实施;法律不仅仅是条文,除了前两点之外,更重在具有能够切实实施的执法机制或制度,没有制度保障(这样的制度保障,建立在相应的社会权利结构基础上), 形成有法而无法的局面,比无法更致命。由此,不仅没有法治,也没有法制。最后结果是,在上者只得呼吁以德*治*国;在下者,只得呼唤青天。

显然,我们的很多法律,都是建立在只有虚伪的理念,而现实中又不存在与理念相应的社会权利结构(特别是大多数人相应的正 字经济权利)的基础上。因此,许多改善弱者(从权利上看,这样的弱者居然占社会的绝大多数)权利地位的法律,只是一种主动或被动的施舍和给予,其所反映和 宣传的理念只是一种虚伪的做作。既然是施舍和给予,就存在施舍者到底想不想执行的问题,或者一时执行了,一旦出现稳定问题或有碍执政力,或涉及到自身利 益,就会立马终止法律的施行而将其束之高阁。就如环境律法一样(环境保护早已作为国策,环境法规也已不少,但就是解决不了大江大河水污染问题。一条河流的 治污,据说花了几百亿,但很快又反弹加重。法律走不通,现在就只有依靠部门中的不在乎乌纱帽的官员搞“风暴”,据说搞风暴的官员上次是候补什么委员,这次 连候补都不是,可见社会的权利基础是反对环境保护的),就如宪法中的许多关于公民柿油条款一样,就如什么什么事大,什么什么墙一样。而如今,我们看到很多 法律制定从制定开始,有些公约在签定之日,就纯粹只是一种表演,一种虚伪的应付。

在底层民众,尤其是农民工和体力劳动者的工人权利,公民权利都还得不到保障的时候,反映先进理念的劳动法来了。在旧的有 关的保护劳动者的法律没有得到很好贯彻的实时,在宪法中劳动者权利都没有得到法律制度的保障的时候,更先进的劳动法又来了。显然,现有的有关劳动法,只是 为国有企业,政府部门,公营事业部门劳动者制定的,为高级白领们制定的,他们得到了包括休假和福利等劳动权利的保障。但黑摇工,非法童工,农民工的工资都 经常被包括政府部门在内的强者拖欠,更何谈其休息、安全和福利保障权利。即使是非垄断行业的国有企业劳动者,旧有法律条文上给定的权利,在现行制度下都不 能得到实现。笔者所在小城市一较大国有工业企业,仍然是一周六天工作,且经常加班,法定节假日都得不到保障。对此,政府官员、劳动部门看不见,司法部门看 不见,而且这些企业的劳动者也反对这些保护他们权利的的法律被执行(因为政府部门若真正贯彻执行,他们会很快被农民工替代,因此会失业)。也因此,对前段 时间主流媒体对新节假日制度的宣传,网络世界中修改节假日制定的热闹的讨论,我只感到好笑和悲哀!

盛世而有非法童工、黑摇工,有欠薪,就已经荒唐了。更先进的新劳动法,确实可以给盛世或新正一些点缀,但会是劳动者和社会的福音吗?也许,只是一件不会给历史留下什么的平凡的荒唐事而已。虽如此,麻子仍然在想那些人,能不能做一点切实有用的事情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