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未未博客消息:杨杀手二审 最清晰记录
08.10.13 杨杀手二审 (2008-10-13 21:58:39)
2008年10月13日上午9点半,杨杀手袭警案二审按时开庭。
杨杀手看上去比一审时稍胖,精神状态良好。
当被法庭问及姓名、住址、籍贯时,杨回答敏捷,显机械但不恐慌。
他很特别,他对第一次在上海的遭遇记得之清楚,象放电影一样把情节说出来,状态放松,回答准确。
首先由被告人自诉上诉理由:
1:不是故意杀人。
2:一审时要求证人出庭未果。
3:从未提出过无理要求。
被告律师向被告发问。
律师问:到上海几次。
答:三次。
律师问:
谈谈经过。
杨答:
第一次到沪旅游,租了一辆自行车遭警察盘问,并受到侮辱和殴打。事后,杨要求200元长途电话费的赔偿及书面责任认定回执,警方承诺2周后给予处理结果答复,杨第二天回京。
一个月后,驻京办工作人员在京向杨陈述处理结果:1:同意300元赔偿,2:责任是第一次处理时杨不配合在先,杨拒绝接受处理结果。
又2个月后,所里人大代表到京开会,又与杨见面,谈及处理结果,同意1500元赔偿,但仍坚持是杨不配合在先,杨再次拒绝。此后沪方警察再无联系杨。
杨随后以电子邮件和书信的形式向上海上级部门投诉,未果。计划向媒体投诉,买了1000个信封,1000张邮票,1箱复印纸,后觉得可能没效果,未实施。
2008年6月12日第二次到上海,花了500多元买了一辆新捷安特自行车,在上海景点旅游,未发生不愉快事情,24日回京。
26日第三次到沪。
律师问为何又来。
杨答:要对第一次来时发生的事讨个说法。
律师问为何第二次来沪时不去讨说法。
杨答:讨说法要花很多精力和时间,第二次是来旅游的,一心不能两用。
26日-30日的5天时间里,杨购买了防毒面具,催泪瓦斯,刀,锤子,橡胶手套,在垃圾站里拣了塑料筒和8个啤酒瓶,并在汽车维修站里买了汽油。
律师问为何要准备这些东西。杨答:面具和手套为防催泪瓦斯伤到自己,其他为防进入大楼时受到阻拦。
杨对7月1日发生事情表示都不记得了。并表示没想杀死人。
对律师问到是否同情死者,杨表示否定。说:因为警察就是随时准备死的。
在审理中,上午杨佳对七月一日发生的事,都说记不得。
对录像上出现的带面具的人。当庭表示,怎么证明那人就是我杨佳呢?
对作为证据的监控录象中带面具者被指为是杨佳,杨本人表示质疑。
对现场和证物上有杨佳血迹表示质疑。
他说,因为在被捕时他没有受伤,并否认在证物清单和证物照片上签过字。
公诉人对杨佳所答的“不记得”和否认的回答,认为是态度问题。
但杨佳镇定的回答说:“我记得的都说了,不记得的只能说不记得,信不信由你”。
辩护人问及他在太原经过,被庭上问此事的理由时,辩护人说那次伤的很重,有轻微脑震荡, 会对被告造成气质性影响。
刘晓原律师下午5时离开法庭时说:无证人出庭。辩方律师提出的对杨佳重新做精神病鉴定的请求,被当庭驳回。法庭要求辩方出具警察打杨佳的证据。
有录像显示,杨被数名警察强行拉扯到另一个房间。
杨妈不在场,辩护人谨慎地在讯问时提到过他母亲。
下午开庭。
就以下三个议题进行辩论:
1、是否有必要重新对杨佳作精神病鉴定
2、一审出具鉴定的鉴定机构是否有合法资格
3、警察是否打了杨佳。
杨佳对一审的鉴定结果表示没有意见。他说,我没有精神病,有病的是派出所的巡警。
辩方律师认为,杨佳有精神病,应当重新做鉴定。
法庭认为,重作的理由不充分,当庭驳回了辩方律师的请求。
就机构的合法性做了辩论。
辩方律师对一审的鉴定机构的资格提出质疑,认为它不属于医院,不符合法定有权作鉴定的机构,没有资格做鉴定。
检察院请参与一审作精神病鉴定者之一出庭做证,证人讲述了鉴定经过,结论是杨佳没有精神病。
辩方律师认为鉴定太草率,资料不全面。
当证人被问及该机构是否可以和省一级指定医院划等号时,证人说,我不回答这个问题.
检查官说:这个资格问题和鉴定结果没有关系。
检察院宣读7个警察没有打过杨佳的证词后,问杨佳对证词的意见。
杨佳说:他们说的都是假话。并且具体指出了每个人的证词中错在哪里,假在哪里。
当杨佳被要求提供挨打的证据时,杨佳说:你们现在要我拿证据,我当时要求做笔录,拍照,但督察只拍了自行车和复印了合同,我要求拍身上的伤和被撕破的衣服,督察说没必要。说二周后就给你答复……
杨家说:“我是无罪的,是他们违法,有罪的是他们。”
法官问:你有什么补充意见?
杨说:“这些警察之所以敢这样,都是因为他们的背后有你们”。
被告律师问:你认为那些死去的警察是无辜的吗?
杨答:我不认为他们是无辜的。
法官问:为什么你认为他们不是无辜的?
杨答:我拒绝回答这个问题。
杨佳在最后陈述中说:“被这样的警察管理着的国家,一个遵纪守法二十几年的公民最后都会被判刑坐牢。”
审判长宣布:待核议庭商议后择日宣判.
退庭。
2008.10.13根据记忆整理。
2008年10月13日上午9点半,杨杀手袭警案二审按时开庭。
杨杀手看上去比一审时稍胖,精神状态良好。
当被法庭问及姓名、住址、籍贯时,杨回答敏捷,显机械但不恐慌。
他很特别,他对第一次在上海的遭遇记得之清楚,象放电影一样把情节说出来,状态放松,回答准确。
首先由被告人自诉上诉理由:
1:不是故意杀人。
2:一审时要求证人出庭未果。
3:从未提出过无理要求。
被告律师向被告发问。
律师问:到上海几次。
答:三次。
律师问:
谈谈经过。
杨答:
第一次到沪旅游,租了一辆自行车遭警察盘问,并受到侮辱和殴打。事后,杨要求200元长途电话费的赔偿及书面责任认定回执,警方承诺2周后给予处理结果答复,杨第二天回京。
一个月后,驻京办工作人员在京向杨陈述处理结果:1:同意300元赔偿,2:责任是第一次处理时杨不配合在先,杨拒绝接受处理结果。
又2个月后,所里人大代表到京开会,又与杨见面,谈及处理结果,同意1500元赔偿,但仍坚持是杨不配合在先,杨再次拒绝。此后沪方警察再无联系杨。
杨随后以电子邮件和书信的形式向上海上级部门投诉,未果。计划向媒体投诉,买了1000个信封,1000张邮票,1箱复印纸,后觉得可能没效果,未实施。
2008年6月12日第二次到上海,花了500多元买了一辆新捷安特自行车,在上海景点旅游,未发生不愉快事情,24日回京。
26日第三次到沪。
律师问为何又来。
杨答:要对第一次来时发生的事讨个说法。
律师问为何第二次来沪时不去讨说法。
杨答:讨说法要花很多精力和时间,第二次是来旅游的,一心不能两用。
26日-30日的5天时间里,杨购买了防毒面具,催泪瓦斯,刀,锤子,橡胶手套,在垃圾站里拣了塑料筒和8个啤酒瓶,并在汽车维修站里买了汽油。
律师问为何要准备这些东西。杨答:面具和手套为防催泪瓦斯伤到自己,其他为防进入大楼时受到阻拦。
杨对7月1日发生事情表示都不记得了。并表示没想杀死人。
对律师问到是否同情死者,杨表示否定。说:因为警察就是随时准备死的。
在审理中,上午杨佳对七月一日发生的事,都说记不得。
对录像上出现的带面具的人。当庭表示,怎么证明那人就是我杨佳呢?
对作为证据的监控录象中带面具者被指为是杨佳,杨本人表示质疑。
对现场和证物上有杨佳血迹表示质疑。
他说,因为在被捕时他没有受伤,并否认在证物清单和证物照片上签过字。
公诉人对杨佳所答的“不记得”和否认的回答,认为是态度问题。
但杨佳镇定的回答说:“我记得的都说了,不记得的只能说不记得,信不信由你”。
辩护人问及他在太原经过,被庭上问此事的理由时,辩护人说那次伤的很重,有轻微脑震荡, 会对被告造成气质性影响。
刘晓原律师下午5时离开法庭时说:无证人出庭。辩方律师提出的对杨佳重新做精神病鉴定的请求,被当庭驳回。法庭要求辩方出具警察打杨佳的证据。
有录像显示,杨被数名警察强行拉扯到另一个房间。
杨妈不在场,辩护人谨慎地在讯问时提到过他母亲。
下午开庭。
就以下三个议题进行辩论:
1、是否有必要重新对杨佳作精神病鉴定
2、一审出具鉴定的鉴定机构是否有合法资格
3、警察是否打了杨佳。
杨佳对一审的鉴定结果表示没有意见。他说,我没有精神病,有病的是派出所的巡警。
辩方律师认为,杨佳有精神病,应当重新做鉴定。
法庭认为,重作的理由不充分,当庭驳回了辩方律师的请求。
就机构的合法性做了辩论。
辩方律师对一审的鉴定机构的资格提出质疑,认为它不属于医院,不符合法定有权作鉴定的机构,没有资格做鉴定。
检察院请参与一审作精神病鉴定者之一出庭做证,证人讲述了鉴定经过,结论是杨佳没有精神病。
辩方律师认为鉴定太草率,资料不全面。
当证人被问及该机构是否可以和省一级指定医院划等号时,证人说,我不回答这个问题.
检查官说:这个资格问题和鉴定结果没有关系。
检察院宣读7个警察没有打过杨佳的证词后,问杨佳对证词的意见。
杨佳说:他们说的都是假话。并且具体指出了每个人的证词中错在哪里,假在哪里。
当杨佳被要求提供挨打的证据时,杨佳说:你们现在要我拿证据,我当时要求做笔录,拍照,但督察只拍了自行车和复印了合同,我要求拍身上的伤和被撕破的衣服,督察说没必要。说二周后就给你答复……
杨家说:“我是无罪的,是他们违法,有罪的是他们。”
法官问:你有什么补充意见?
杨说:“这些警察之所以敢这样,都是因为他们的背后有你们”。
被告律师问:你认为那些死去的警察是无辜的吗?
杨答:我不认为他们是无辜的。
法官问:为什么你认为他们不是无辜的?
杨答:我拒绝回答这个问题。
杨佳在最后陈述中说:“被这样的警察管理着的国家,一个遵纪守法二十几年的公民最后都会被判刑坐牢。”
审判长宣布:待核议庭商议后择日宣判.
退庭。
2008.10.13根据记忆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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