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荒唐法制国的寻常荒唐事
王大麻子
新劳动法出台后,争议蜂起,问题迭来。目前显现出来的迹象是:旨在更多地保护劳动者的新劳动法,并没有给劳动者带来福 音,也可能不是社会的福音(参见http://money.163.com/07/1224/03/40ERI124002524SJ.html中,对张 五常观点,和企业及打工者反应的“新劳动法养懒人恐会搞垮经济”综合报道)。也许到最后,这个劳动法只是一个荒唐法制国的要桩寻常荒唐事,而已。
说是荒唐法制国,是因为:依法治国口号在文明古国早已唱响,人类文明在进入二十一世纪之后,我们仍然沿袭了几千的法家法 制传统,实行的仍然是人治下的以法制国。是因为:我们的法律虽然披上了文明的外衣,虽然在条文上彰显着先进,但却仍然以传统的、不先进和不文明的方式施 行,因而实行和贯彻起来却会完全走样。是因为:反映文明要求和世界潮流的新法出来后,旧的有碍文明的相关法律仍然在,在新法与旧法冲突中,司法实践中非现 代和非文明的旧法仍不断被引用,而新法往往却束之高阁。是因为:新法往往因为追求现代和先进,而背离社会发展实际水平,因此新法的制定和实施,往往与其立 法愿意完全违背(新劳动法就可能是一例)。是因为:先进的法律,仍然只是一个文明的摆设和高雅的玩物,只是为了迎合国外反*动势力的攻击(你们有的文明法 律我们也有,而且更先进)。
麻子不研习法律。只是有网络以来,看法律学者的贴子多了,接受了一些观点,这些观点在麻子所看到的社会和经济史中得到了 印证。因此,麻子所理解的法治之法是:建立在社会的权利结构基础(当然也建立一定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之上,因为法律是不同正字集团之间博弈的产物,不是 强者对弱者的施舍;法律是观念和理念的产物,而这些观念和理念是不同正字集团相互博弈之后,对共同利益认同之后形成的理念,如此之法才能得到认同和切实的 实施;法律不仅仅是条文,除了前两点之外,更重在具有能够切实实施的执法机制或制度,没有制度保障(这样的制度保障,建立在相应的社会权利结构基础上), 形成有法而无法的局面,比无法更致命。由此,不仅没有法治,也没有法制。最后结果是,在上者只得呼吁以德*治*国;在下者,只得呼唤青天。
显然,我们的很多法律,都是建立在只有虚伪的理念,而现实中又不存在与理念相应的社会权利结构(特别是大多数人相应的正 字经济权利)的基础上。因此,许多改善弱者(从权利上看,这样的弱者居然占社会的绝大多数)权利地位的法律,只是一种主动或被动的施舍和给予,其所反映和 宣传的理念只是一种虚伪的做作。既然是施舍和给予,就存在施舍者到底想不想执行的问题,或者一时执行了,一旦出现稳定问题或有碍执政力,或涉及到自身利 益,就会立马终止法律的施行而将其束之高阁。就如环境律法一样(环境保护早已作为国策,环境法规也已不少,但就是解决不了大江大河水污染问题。一条河流的 治污,据说花了几百亿,但很快又反弹加重。法律走不通,现在就只有依靠部门中的不在乎乌纱帽的官员搞“风暴”,据说搞风暴的官员上次是候补什么委员,这次 连候补都不是,可见社会的权利基础是反对环境保护的),就如宪法中的许多关于公民柿油条款一样,就如什么什么事大,什么什么墙一样。而如今,我们看到很多 法律制定从制定开始,有些公约在签定之日,就纯粹只是一种表演,一种虚伪的应付。
在底层民众,尤其是农民工和体力劳动者的工人权利,公民权利都还得不到保障的时候,反映先进理念的劳动法来了。在旧的有 关的保护劳动者的法律没有得到很好贯彻的实时,在宪法中劳动者权利都没有得到法律制度的保障的时候,更先进的劳动法又来了。显然,现有的有关劳动法,只是 为国有企业,政府部门,公营事业部门劳动者制定的,为高级白领们制定的,他们得到了包括休假和福利等劳动权利的保障。但黑摇工,非法童工,农民工的工资都 经常被包括政府部门在内的强者拖欠,更何谈其休息、安全和福利保障权利。即使是非垄断行业的国有企业劳动者,旧有法律条文上给定的权利,在现行制度下都不 能得到实现。笔者所在小城市一较大国有工业企业,仍然是一周六天工作,且经常加班,法定节假日都得不到保障。对此,政府官员、劳动部门看不见,司法部门看 不见,而且这些企业的劳动者也反对这些保护他们权利的的法律被执行(因为政府部门若真正贯彻执行,他们会很快被农民工替代,因此会失业)。也因此,对前段 时间主流媒体对新节假日制度的宣传,网络世界中修改节假日制定的热闹的讨论,我只感到好笑和悲哀!
盛世而有非法童工、黑摇工,有欠薪,就已经荒唐了。更先进的新劳动法,确实可以给盛世或新正一些点缀,但会是劳动者和社会的福音吗?也许,只是一件不会给历史留下什么的平凡的荒唐事而已。虽如此,麻子仍然在想那些人,能不能做一点切实有用的事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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